“我花40萬買的房子,地稅局都已經開了營業稅發票,證明我交易的有效性,但契稅所卻讓我按46萬交契稅!”6月1日起,我國實行了新的房產稅收政策,在二手房交易中,買賣方必須憑契稅、營業稅等完稅證明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可是不少納稅人辦理相關納稅手續時卻發現,同一套房子,同一樁買賣,營業稅的稅基和契稅的稅基卻不相同。這不,南京市民曹先生就遭遇到這件“窩心事”,一氣之下他打算將契稅所告上法庭。
案例:稅基差6萬,契稅多交1324元
前兩天,曹先生購買了位于河西奧體中心附近的一套二手房,111平方米,2001年建成,經和賣主協商,他付了40萬元(單價3600元),并拿到南京地稅部門按此價開具的不動產營業稅通用發票。接著,他去契稅征收所交納契稅,以辦理過戶手續,誰知卻被告之,40萬元的房價明顯偏低,需要重新估價。當時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曹先生,該小區二手房屋以前的成交價單價沒有低于4200元的,所以應該要按4200元×111平方米即466200元征收契稅。由于一下子多出6萬元,契稅也就多出1324元,對這樣的結果,曹先生表示他有兩點質疑。一:既然地稅部門開具了發票,說明國家已經承認了交易的合法性,為什么契稅部門卻不認同這樣的交易價格?二,契稅征收所重新評估的價格是否來得太草率了,“前后不過5分鐘,而且依據也不過就是網上同地區以前的交易價格。”曹先生昨日忿忿不平地告訴記者,最讓他難以接受的是,第二天,他又去咨詢契稅征收所,另一位工作人員打開電腦后竟然對他說,他買的那個小區歷史上也有低于4200元的單價。“太隨意,反正他們看的所謂網上信息又不對市民公開,我們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解釋:營業稅與契稅性質不同
交的是同一套房子的稅,為什么稅基卻差6萬元?對此,省財政廳相關人士稱,1997年7月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表示: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具體說,曹先生以3600元的單價買房,但契稅所認定同級別房屋的市場單價應該是4200元,顯然,3600元的合同價遠低于評估的市場價,這時,契稅所就有權參考市場價格,在重新做出核定后征收契稅。該人士強調,此規定有利于控制避稅情況發生。省地稅局有關人士也介紹,契稅和營業稅并非一個稅種,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財產稅。而營業稅是針對經營所規定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征收的流轉稅。房屋買賣中,契稅以不動產為征收對象,營業稅則是以營業額為征收對象,所以,契稅稅基以房屋的市場價格為準,而營業稅則以房屋買賣的合同價格為準。
質疑:合同價、評估價誰像“市場價”
“有關部門的解釋很有道理,但我注意到,里面有個難以讓人信服的論述。”昨日,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聽完曹先生的質疑及有關部門的解釋后打抱不平道,交易合同價及契稅征收所給出的評估價,究竟誰更接近市場價呢?他倒覺得答案是前者。“契稅征收所給出的評估價,主要依據網絡上顯示的以前交易均價,這里面就有一個問題,如果近半年時間內,樓市價格已發生變化,可同地區恰恰又沒有房產交易記錄呢,請問這時候評估價到底怎么給。而且從市場經濟規律說,真正市場交換得出的價格才叫市場價。”
南京另一位熟悉房地產行業的律師也表示支持曹先生。他指出以前的確經常有中介為避稅故意教人降低房價,可自從憑營業稅發票辦房產證政策實行后,這種情況基本已經杜絕,因為營業稅發票是根據合同價格開的,而合同價格具備法律效應,賣房人一般都不會當作兒戲。當然,合同價與市場價相差十萬八千里的案例也并非沒有,他就聽說曾有父子倆之間進行房產交易,最后的合同價竟是1元,但這樣的事情畢竟是少數。有關部門還是應多為普通百姓考慮,至少給出的評估價能更讓人心服口服,更有憑有據些,要知道,你一估差了幾萬,那邊契稅就要多交上千呢!
營業稅契稅稅基不同 一套房兩“交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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