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有了期限規定,福建省國稅局提醒廣大出口企業及時辦理,切莫耽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新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2004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6月起出口退稅有期限規定:90天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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