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作建房的事情最近被炒得沸沸揚揚。記者5日從廣州地稅局獲知,合作建房除了組織形式、資金來源等方面有困難以外,對于合作建房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有不同的規定。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根據政策規定,如果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B公司以貨幣資金合股,雙方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這種情況屬于合作建房的一種方式。之后合營企業再按約定比例分配25套房屋給A公司,A公司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轉讓了無形資產,需按取得的25套房屋的價值繳納營業稅。
此外,如果A公司將從合營企業分得的25套房屋進行銷售,還必須再就取得的營業(銷售)額按“銷售不動產”的稅目,繳納5%稅率的營業稅。
但是,如果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合同是:由A公司提供土地,B公司出資500萬元,雙方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由合營企業統一對外銷售,雙方風險共擔,利潤共享。對此種情況,廣州地稅表示,A公司取得的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廣州市]地稅局:合作建房涉及不同的稅收政策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