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界定的適用企業范圍為,在本市依法設立并經認定且注冊資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類外商投資企業: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投資性公司或創業投資公司、采購、分銷、結算、研發中心(市外經貿委批準并經市科委認定的外商投資研發機構);銀行、保險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世界500強中的在京投資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企業。對人員的要求是,在上述外商投資企業擔任企業副董事長、副總裁、副總經理以上(含)或同等職務,且在上述企業已連續任職兩年以上。
具體的獎勵標準為,以本人上一年度已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的80%比照計算,每人獎勵總額不超過其自購車1輛、自購房1套所付款項,專項獎勵為當年獎勵,不累計,不順延。
本《辦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今年5月,北京市投資促進局將受理第一批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