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明確規定6月13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將按照優惠政策減半計征個人所得稅。
6月13日,為支持資本市場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并實施個人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減半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新規定。但由于新規定未明確到底是按上市公司股權登記日作為計稅日,還是按公司實際派息日作為計稅日,使得多家上市公司在這個問題上出現困惑。此次出臺的這項規定解決了這個問題:將公司實際派息日作為計稅日執行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于符合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該補充通知規定可按原來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另據記者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還聯合下發了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退庫的補充通知。該通知明確,扣繳義務人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已將稅款繳入國庫,應當辦理退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原繳款書,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在“收款單位”欄填寫扣繳義務人名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辦理退庫,將應退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賬戶;扣繳義務人根據現行的結算規則及時退至納稅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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