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11月23日由國務院第392號令公布,并將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包括《總則》、《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和《附則》等6章,共67條。這部條例對中國海關估價制度作了進一步調整和完善,規定了海關在什么情況下承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哪些費用應當計入成交價格,不承認成交價格時如何估定完稅價格,以及如何確定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同時,充分考慮了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對納稅義務人估價方法的選擇權等若干權利予以規定。
條例適當調整了關稅稅率欄目,進一步增強了規范性,提高了透明度,充分利用加入世貿組織所享有的權利,完善了以關稅為手段的各種貿易救濟措施,對某些特定進出口貨物依法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還可依法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報復性措施等貿易措施,以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同時,條例也規定了企業資產重組的繳稅辦法,完善了海關執法手段,適當降低了滯納金的比例。
據稱,這一關稅條例的頒布,對于中國履行入世承諾,規范進出口關稅征收和繳納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