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起(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報關出口的貨物需從國庫退付的增值稅,國稅機關在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庫手續時,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別退付的辦法,即75%%部分就地從中央國庫庫款中退付,25%部分按分稅制財政體制就地從同級國庫庫款中直接退付。從今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稅稅額的調庫方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地方25%部分按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的出口企業預算級次辦理調庫。另外,年終省級財政依據實際退付情況分別與各設區市及縣(市)進行清算。
此外,出口退稅審批仍按現行規定,由設區市國家稅務局以上國稅機關負責審批,并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主管退稅機關應根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的出口企業地方預算級次,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及時錄入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退庫預算級次,據此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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