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03]ll號),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一、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東北地區工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二、縮短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東北地區工業企業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可在現行規定攤銷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攤銷年限。但協議或合同約定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應按協議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三、提高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東北地區企業的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體扣除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在不超過上述限額內確定。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以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落實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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