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日前就企業改組改制后所得稅征管問題發文規定———稅款仍繳“老東家”
7月8日,記者從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明確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企業改組改制以及經營形式發生變化后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不變,稅款還要繳給“老東家”——原來的征管機關。
通知指出,原有企業凡屬下列情況者,即使辦理了設立(開業)登記,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管機關征管。
這四種情況是:原有企業整體轉讓出售(拍賣),原有企業仍繼續存在并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但如果原單位整體轉讓出售(拍賣)后成為收購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且納入收購企業合并納稅范圍的,則集體轉讓出售(拍賣)企業所得稅應當由負責收購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征管;企業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業(被合并企業注銷)而存續的;合伙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組時沒有吸收外來投資的;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的,如企業擴建、改變領導(隸屬)關系、企業名稱、企業類型、經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股東、股東或公司發起人姓名(名稱)、注冊資本、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等有關事項的。
原有內資企業改組改制為外商投資企業,并按規定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不論企業辦理何種工商登記,應當一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的意見〉的通知》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權限的規定確定征管范圍。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征管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2]8號文件和上述規定精神執行。
國稅總局:稅款仍繳“老東家”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