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央紀委關于認真清理黨政機關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有關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的社會保險工作。
一、各地國家稅務局除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本系統各類人員辦理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三項基本社會保險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作為變相福利。
二、各地國家稅務局對本系統已開展的社會保險工作要進行自檢。認真清理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問題,發現問題應堅決糾正,及時清退。
三、各地的社會保險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布置和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對一些社會保險工作中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稅務總局人事司反映報告,不得擅自作主。
四、社會保險工作涉及到國家稅務局系統每一名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隊伍的穩定。各級黨組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人事部門作為社會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嚴把政策關,為領導當好參謀助手,保證國家稅務局系統的社會保險工作健康開展。
關聯文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嚴禁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通知(國稅函[2004]552號)
國稅系統嚴禁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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