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在發達國家對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滲透率達10%~30 %,而我國還不到1%。這是什么原因呢?一是起步晚。美國1952年開始出現融資租賃,日本1963年從美國引進融資租賃,我國從1981年才從日本引進融資租賃,對融資租賃的認知程度還處于幼稚階段。二是沒有 “原裝貨”。因為我們從日本學到的融資租賃是亞洲模式,沒有學到美國真正成熟、世界最先進的租賃技術。三是我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正處于改革開放轉軌的初期階段,外部經濟環境差,特別是支撐融資租賃發展最基本的四大支柱:法律、會計準則、稅收和監管都不健全,雖然后來法律、會計準則、監管等問題相繼得到解決,但在稅收方面仍存在著不公平現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3】16號文( 以下簡稱16號文件)的出臺,不僅解決了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中重復納稅的問題,也解決了租賃公司所有制不同的稅收政策統一問題。
1981年融資租賃從日本引入中國后,開始時的目的是利用外資引進先進的生產設備、技術和管理,因此,把租賃的功能定位為轉貸銀行性質的簡單融資租賃。為了吸引外資,營業稅按利差納稅符合當時的政策。
后來融資租賃的經營資質擴大到國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凡是沒有利用外資的租賃項目都享受不到利差納稅的“優惠政策”。盡管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多次呼吁按照利差納稅,但由于當時就把自己功能定位于轉貸銀行性質,因此政府主管部門把融資租賃企業按照銀行的政策待遇,重復繳納利息稅。可是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靠公眾存款, 國家對存款者征收所得稅后,這筆資金繳納了一次稅費;銀行把這筆資金放貸給融資租賃公司時,銀行要按利息全額納營業稅,這筆資金繳納了第二次稅費;融資租賃公司再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放貸”給承租企業按照租賃利息全額納稅。國家從這筆資金征收了三次稅費。這種多重納稅的負擔加大了資金使用人的成本,限制了投資,抑制了消費。這個政策在國營企業為主的計劃經濟時代限制盲目投資、超前消費是有作用的。但也同時限制了租賃的發展和國民經濟的發展。
在加入WTO后的今天,這對于經歷了亞洲金融風暴的中國,繼續改善改革開放的市場環境是不合適的。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后,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解決失業人口再就業問題,拉動投資、啟動消費是實現小康社會的重要手段。國家在此時推出16號文件是符合國家發展的大政方針,也給租賃行業帶來新的發展契機。
入世時我國對外承諾:外商在中國銷售產品時可以提供金融服務。 16號文件中規定:融資租賃企業除了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享受這種政策待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也同樣可以享受這種待遇。盡管目前國家經貿委批準成立廠商融資公司的程序還沒有開始,但是稅收政策的障礙已經沒有了。 它表明:中國的企業也可以在銷售自己產品時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務;我們和國外企業享受的是同等國民待遇,許多“地下”運作融資租賃的廠商可以在被規范的環境中名正言順地用融資租賃方式促銷自己的產品。
盡管融資租賃是金融業務,但是和許多國家一樣,今后在中國融資租賃公司不一定非要由中央銀行批準才能具備這種業務的經營資質,企業之間不可以收取利息的規定,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使之成為可能;和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相比,1.7億元注冊資金的低門檻的準入機制,將給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經營機會和發展的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16號文件同時還顯示為了促進金融改革,我國的財稅制度也通過自身的改革配合金融改革的進步,作出了實質性的行動。這次16號文件規定的各類營業稅納稅原則,都是以消費型增值稅為基礎的,這是向企業“ 有利潤納稅,沒有利潤不納稅”的合理稅制方向轉軌的一個重要標志。
作為融資租賃行業,不能認為解決了不合理的稅收政策,行業就可以發展了,還應該從自己的定位中尋找發展的商機。經過20多年的磨難,我們不僅了解到融資租賃是在銷售產品時提供金融服務這種簡單表象,還理解到融資租賃在促進投資、帶動消費、融資理財、資產管理等整合社會資源方面的功能。融資租賃公司更重要的是通過租賃這種將所有權 和使用權分離的經營機制,在國家整體經濟體系發展過程中扮演服務的角色,發揮促進投資、帶動消費的經濟杠桿作用,一定要把自己定位為 “服務貿易”。通過租賃的靈活服務,解決當前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的疑難問題,發揮獨特的整合社會資源能力,通過服務,而不是依靠利差獲取利潤。這樣做不僅找到了自己的經濟增長點,還為國家多提供了服務方面的稅源,回報國家對我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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