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執行。這意味著我國稅收減免有了統一的管理標準。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解決了長期以來減免稅管理只是分別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有關稅種的具體規定中體現,缺乏統一管理標準的問題,具有3個特點。
一是合理劃分減免稅類型,規范審批手續。《辦法》將減免稅分為備案和報批兩種類型。備案類的減免稅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減免稅,納稅人只要達到相應條件,就可以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待遇。報批類減免稅是指納稅人根據相應的政策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規范的程序和權限審核后確認批準的減免稅,即通常意義上需要個案審批的減免稅。
二是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原有的相關辦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對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而《辦法》明確為: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是規范減免稅的監督管理。稅務機關將過去實行的對減免稅每年年審制度,調整為與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者其他專項檢查相結合,減輕了納稅人每年應付年審的負擔,加強了對減免稅的監督。
稅務總局發布新辦法 減免有了統一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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