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改委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規定2006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暫行辦法》根據收費的不同性質,明確了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內涵和審核原則,并在具體規定方面體現了推進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和事業單位改革,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發展的要求。《暫行辦法》強化了定價收費的審核。如審核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收費,申請單位應提供相關中介機構或專業機構出具的成本審核資料,并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涉及面廣的收費,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暫行辦法》突出了收費標準的動態管理。規定審批的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布并定期審核,堅持收費標準事前審批和事后監管并重的原則。《暫行辦法》規范了管理部門的行為。規定了價格、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對申請的收費標準作出決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暫行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范收費標準管理行為,增強行政審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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