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審委醞釀再變革 發審委將要獨立于證監會?
12月6日,證監會發審委換屆大幕重啟,證監會公示了第七屆發審委委員候選人名單。王小石事件風波未平,發審委換屆備受矚目。在39名公示名單中,無一證監會的工作人員入圍。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這是否意味著發審委將獨立于證監會,股票發行將形成發行審核與獨立監管兩權分立的局面?“第七屆發審委委員名單以公示為準。”對上述提問,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官員惜字如金。
發審委換屆或許是一系列發行制度改革的開始。第7屆發審委委員候選人、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胡英之直言,約束發審權利是發審制度改革的關鍵。而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韓志國則認為,發審委獨立于證監會只是發審制度的一個冒險的改良,將發審大權下放到交易所才是發審委最終的出路。
發審委獨立
12月6日,證監會在自己的官方網站公示了發審委換屆候選委員名單,第7屆25名發審委委員將從名單中產生。這是證監會第一次對外公示發審委委員候選名單。引人關注的是,39名候選人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基金、兩個交易所、國家有關部委以及科研院所等單位,唯獨沒有證券市場的主要監管者證監會的有關人員。“這次公示的沒有證監會的人員,是否意味著證監委會的內部人員不需要公示呢?”針對記者的疑問,證監會發行監管處的官員反復強調一句話:“第7屆的發審委委員以公示的名單為準。”種種跡象顯示,在王小石事件之后,證監會有讓發審委獨立運作的可能,而不再派人直接進入發審委。早在2003年7月17日,證監會第36次主席辦公會議就全面討論了發審委制度變革事宜,并審議通過《暫行辦法》。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批準了《暫行辦法》,證監會迅速組閣第6屆發審委。在第6屆25名發審委委員中,證監會上市部、國際部、法律部、會計部、機構監管部分別在發審委中擁有一個席位,證監會規劃委還派出一名顧問擔任發審委委員。“證監會那么多人在發審委,怎樣保持監管的獨立性?”韓志國認為,第一次公開亮相的第6屆發審委改良并不成功。“股票上市的利益主要在交易所,證監會無法直接享受股票上市的利益。”韓志國認為,證監會因此一直不愿意承擔發審委的責任。
“發審委從證監會獨立出來,只是股票發行制度的改良。”韓志國對發審委的前途擔憂。
發審委出路
“發審委獨立,成為一種無主體狀態,將是發審制度一次冒險的改良。”韓志國很擔心,如果不為發審委找到一個承擔責任的權利主體,發審委委員權利濫用、權利尋租的現象將加劇。韓志國為發審制度開出的藥方就是將發審權力下放到交易所。“公司上市在交易所,利益被交易所享有,但市場從來沒有看到交易所承擔過什么責任,這是一種扭曲。”韓志國認為,證監會承擔監管與發行責任,行政權力過大,在沒有直接享受利益的情況下,過大的權力就形成了尋租的溫床。“股票發行問題的癥結并不在發審委,其根本還在發審制度。”胡英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發審制度對于股票發行審核的提法就有問題,既然發審委是審核,從法律的角度講,擁有審核權力的當事人與機構就應該承擔事后的責任,可是證監會從來沒有承擔責任的先例,也就沒有追究發審委委員責任的先例。胡英之認為,如何約束發審權力是發審制度改革的關鍵。韓志國認為,發審委換屆,證監會內部沒有人進入下一屆發審委,表面上看發審委獨立了,實際上只是發審制度的改良而已,這種發審委與證監會簡單分離,只能起到一時之功,不能起到長遠之效。“發審委獨立了,發審委能成為獨立的權利與義務主體嗎?”韓志國很是懷疑,作為監管者的證監會不承擔發審委責任,分離后的發審委只是接受證監會的監管,這是發審委未來的發展方向,但是分離出來的發審委不是單獨的權利、責任與義務主體。“發審委由來自各領域的委員組成,每年換屆,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很難找到當事人承擔責任。”韓志國認為,王小石事件雖然加速了證監會與發審委的分離,但是并不能保證第二個王小石乃至于第三個王小石的出現。“既然交易所直接享受上市公司貢獻的利益,發審委就應該交給交易所負責。”韓志國認為,一旦將發審權利下放到交易所,交易所就必須承擔應該承擔的審查責任,一改證監會掌權下的發審委無人負責的狀態。
發審委換屆或許是一系列發行制度改革的開始。第7屆發審委委員候選人、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胡英之直言,約束發審權利是發審制度改革的關鍵。而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韓志國則認為,發審委獨立于證監會只是發審制度的一個冒險的改良,將發審大權下放到交易所才是發審委最終的出路。
發審委獨立
12月6日,證監會在自己的官方網站公示了發審委換屆候選委員名單,第7屆25名發審委委員將從名單中產生。這是證監會第一次對外公示發審委委員候選名單。引人關注的是,39名候選人來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基金、兩個交易所、國家有關部委以及科研院所等單位,唯獨沒有證券市場的主要監管者證監會的有關人員。“這次公示的沒有證監會的人員,是否意味著證監委會的內部人員不需要公示呢?”針對記者的疑問,證監會發行監管處的官員反復強調一句話:“第7屆的發審委委員以公示的名單為準。”種種跡象顯示,在王小石事件之后,證監會有讓發審委獨立運作的可能,而不再派人直接進入發審委。早在2003年7月17日,證監會第36次主席辦公會議就全面討論了發審委制度變革事宜,并審議通過《暫行辦法》。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批準了《暫行辦法》,證監會迅速組閣第6屆發審委。在第6屆25名發審委委員中,證監會上市部、國際部、法律部、會計部、機構監管部分別在發審委中擁有一個席位,證監會規劃委還派出一名顧問擔任發審委委員。“證監會那么多人在發審委,怎樣保持監管的獨立性?”韓志國認為,第一次公開亮相的第6屆發審委改良并不成功。“股票上市的利益主要在交易所,證監會無法直接享受股票上市的利益。”韓志國認為,證監會因此一直不愿意承擔發審委的責任。
“發審委從證監會獨立出來,只是股票發行制度的改良。”韓志國對發審委的前途擔憂。
發審委出路
“發審委獨立,成為一種無主體狀態,將是發審制度一次冒險的改良。”韓志國很擔心,如果不為發審委找到一個承擔責任的權利主體,發審委委員權利濫用、權利尋租的現象將加劇。韓志國為發審制度開出的藥方就是將發審權力下放到交易所。“公司上市在交易所,利益被交易所享有,但市場從來沒有看到交易所承擔過什么責任,這是一種扭曲。”韓志國認為,證監會承擔監管與發行責任,行政權力過大,在沒有直接享受利益的情況下,過大的權力就形成了尋租的溫床。“股票發行問題的癥結并不在發審委,其根本還在發審制度。”胡英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發審制度對于股票發行審核的提法就有問題,既然發審委是審核,從法律的角度講,擁有審核權力的當事人與機構就應該承擔事后的責任,可是證監會從來沒有承擔責任的先例,也就沒有追究發審委委員責任的先例。胡英之認為,如何約束發審權力是發審制度改革的關鍵。韓志國認為,發審委換屆,證監會內部沒有人進入下一屆發審委,表面上看發審委獨立了,實際上只是發審制度的改良而已,這種發審委與證監會簡單分離,只能起到一時之功,不能起到長遠之效。“發審委獨立了,發審委能成為獨立的權利與義務主體嗎?”韓志國很是懷疑,作為監管者的證監會不承擔發審委責任,分離后的發審委只是接受證監會的監管,這是發審委未來的發展方向,但是分離出來的發審委不是單獨的權利、責任與義務主體。“發審委由來自各領域的委員組成,每年換屆,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很難找到當事人承擔責任。”韓志國認為,王小石事件雖然加速了證監會與發審委的分離,但是并不能保證第二個王小石乃至于第三個王小石的出現。“既然交易所直接享受上市公司貢獻的利益,發審委就應該交給交易所負責。”韓志國認為,一旦將發審權利下放到交易所,交易所就必須承擔應該承擔的審查責任,一改證監會掌權下的發審委無人負責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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