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服務明碼標價暫行規定》8月起施行
國家信息產業部5月28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即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暫行規定》。
該文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須按規定的要求,用文字(含圖表)或語音等方式公開標示電信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電信服務也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文件還規定,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收費項目、資費標準、定價方式及計費原則。
此外,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也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暫行規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為規范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行為,維護電信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委托經營電信業務的組織和個人(以下通稱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明碼標價行為,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用文字(含圖表)或語音等方式公開標示電信服務價格的行為。
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電信服務均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四、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
對于以文字(含圖表)方式標示的電信服務價格,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五、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收費項目、資費標準、定價方式及計費原則。
六、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根據電信業務的特點,采取以下方式明碼標價:
(一) 公告;
(二) 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
(三) 價目表;
(四) 資費手冊;
(五) 互聯網查詢;
(六) 語音播報;
(七) 多媒體終端查詢;
(八) 公眾認可的其它方式。
電信業務經營者采用互聯網查詢和語音播報的明碼標價方式,應當向用戶公告查詢方式及客戶服務電話。
七、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的醒目位置標示用戶經常使用的電信服務價格;應當在辦理電信業務的營業場所或代辦場所放置與該業務相關的電信服務價目表。
八、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話信息服務,應當公開各類信息內容的收費標準;用戶撥通信息臺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播送收費標準提示音。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話費之外另行收取費用的其它電話服務項目,應當公布收費標準。
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電話服務,應當在提供服務地點的顯著位置,對用戶在公用電話上主要使用的電信服務進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格式應當由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統一提供。
十、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免費提供的緊急電話及其它電話服務,應當在明碼標價時標明免費服務的范圍。
十一、遇有電信資費變動,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公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留變動記錄,以備查證。
十二、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三、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作出具體規定。
十五、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明碼標價義務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十六、本規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該文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須按規定的要求,用文字(含圖表)或語音等方式公開標示電信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電信服務也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文件還規定,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收費項目、資費標準、定價方式及計費原則。
此外,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也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暫行規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一、為規范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行為,維護電信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委托經營電信業務的組織和個人(以下通稱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明碼標價行為,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用文字(含圖表)或語音等方式公開標示電信服務價格的行為。
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電信服務均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四、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
對于以文字(含圖表)方式標示的電信服務價格,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五、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收費項目、資費標準、定價方式及計費原則。
六、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根據電信業務的特點,采取以下方式明碼標價:
(一) 公告;
(二) 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
(三) 價目表;
(四) 資費手冊;
(五) 互聯網查詢;
(六) 語音播報;
(七) 多媒體終端查詢;
(八) 公眾認可的其它方式。
電信業務經營者采用互聯網查詢和語音播報的明碼標價方式,應當向用戶公告查詢方式及客戶服務電話。
七、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的醒目位置標示用戶經常使用的電信服務價格;應當在辦理電信業務的營業場所或代辦場所放置與該業務相關的電信服務價目表。
八、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話信息服務,應當公開各類信息內容的收費標準;用戶撥通信息臺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播送收費標準提示音。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話費之外另行收取費用的其它電話服務項目,應當公布收費標準。
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電話服務,應當在提供服務地點的顯著位置,對用戶在公用電話上主要使用的電信服務進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格式應當由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統一提供。
十、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免費提供的緊急電話及其它電話服務,應當在明碼標價時標明免費服務的范圍。
十一、遇有電信資費變動,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公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留變動記錄,以備查證。
十二、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三、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作出具體規定。
十五、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明碼標價義務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十六、本規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篇: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收入不平等加劇
下一篇: 外部資本十年來首次收購澳門銀行
相關資訊:
熱點專題:
初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資產評估師 | 指南 | 動態 | 大綱 | 試題 | 復習 |
中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高級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試題 | 評審 | 復習 |
注冊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會計基礎知識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
稅務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大綱 | 復習 | ACCA考試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