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官司法院終審一錘定音 海南審計廳兩案勝訴
最近,歷時10年的海南興業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興業公司)工程決算糾紛訴訟案和歷時5年的海南太平洋石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太平洋公司)油碼頭工程決算糾紛仲裁案落下帷幕,海南審計廳在兩案中勝訴。
興業公司建設的年產6萬噸聚酯切片工程是海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由于興業公司與廣東八建雙方對該項目原料成品庫和主廠房兩個單項工程的結算發生糾紛,1994年12月,廣東八建遂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海口中院于1995年12月判決興業公司敗訴,興業公司不服,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于1996年4月二審判決興業公司敗訴。興業公司對二審判決不服,認為廣東八建提交的工程結算存在高估冒算等問題,于1996年5月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并請求中止執行判決。省高院據此裁定中止執行,并請求省審計廳對該項工程進行專項審計。
該工程送審造價2664萬元,審計核減235萬元。省高院以省審計廳的審計結論為依據,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瓊高法經再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廣東八建不服省高院的再審判決,并指責省審計廳的審計是行政干預司法,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02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進行提審,并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判決,認定省審計廳對該項工程決算進行審計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對廣東八建提出的審計是行政干預司法的主張不予支持。
鳳凰機場供油工程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三亞鳳凰國際機場的配套工程。由于油碼頭工程施工單位南海工程局和業主單位太平洋公司對工程結算的一些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和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南海工程局遂于1999年7月向海口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1999年10月,太平洋公司提出仲裁反請求書,致使仲裁處于僵持狀態。
在此期間,太平洋公司將有關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經省政府辦公廳協調,海口市仲裁委認為應先審計后裁決。因此,省計劃廳于2000年7月書面提請省審計廳審計。省審計廳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審計結論;審計核減工程造價6220.5萬元(平均核減率19.76%),其中核減南海工程局施工的油碼頭工程造價783.76萬元,不予認可其他造價853.25萬元。但海口仲裁委并沒有采納審計結論,于2002年1月18日就油碼頭工程糾紛案作出裁決。太平洋公司不服,于2002年3月起訴請求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仲裁予以撤銷。海口中院審查認為原仲裁違反法定程序,于2002年6月12日通知海口仲裁委對該案進行重新仲裁。海口仲裁委于2002年12月7日重新作出了裁決,仍然堅持原仲裁結論。太平洋公司不服,再次向海口中院提出撤銷仲裁申請。海口中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裁定,撤銷海口仲裁委裁決書。海口中院裁定認為,供油工程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根據審計法和國務院六部委《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審計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決算的必經程序,未經審計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決算發生的爭議,不具有可仲裁性。
上述兩案的判決結果避免了6000多萬元國有資產的流失,有效保護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肯定了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法在建設項目涉訟過程中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合法性,為全面貫徹落實審計法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判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是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決算的必經程序,是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
興業公司建設的年產6萬噸聚酯切片工程是海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由于興業公司與廣東八建雙方對該項目原料成品庫和主廠房兩個單項工程的結算發生糾紛,1994年12月,廣東八建遂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海口中院于1995年12月判決興業公司敗訴,興業公司不服,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于1996年4月二審判決興業公司敗訴。興業公司對二審判決不服,認為廣東八建提交的工程結算存在高估冒算等問題,于1996年5月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并請求中止執行判決。省高院據此裁定中止執行,并請求省審計廳對該項工程進行專項審計。
該工程送審造價2664萬元,審計核減235萬元。省高院以省審計廳的審計結論為依據,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瓊高法經再終字第6號民事判決。廣東八建不服省高院的再審判決,并指責省審計廳的審計是行政干預司法,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02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進行提審,并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判決,認定省審計廳對該項工程決算進行審計是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對廣東八建提出的審計是行政干預司法的主張不予支持。
鳳凰機場供油工程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三亞鳳凰國際機場的配套工程。由于油碼頭工程施工單位南海工程局和業主單位太平洋公司對工程結算的一些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和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南海工程局遂于1999年7月向海口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1999年10月,太平洋公司提出仲裁反請求書,致使仲裁處于僵持狀態。
在此期間,太平洋公司將有關情況向省政府報告,經省政府辦公廳協調,海口市仲裁委認為應先審計后裁決。因此,省計劃廳于2000年7月書面提請省審計廳審計。省審計廳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審計結論;審計核減工程造價6220.5萬元(平均核減率19.76%),其中核減南海工程局施工的油碼頭工程造價783.76萬元,不予認可其他造價853.25萬元。但海口仲裁委并沒有采納審計結論,于2002年1月18日就油碼頭工程糾紛案作出裁決。太平洋公司不服,于2002年3月起訴請求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仲裁予以撤銷。海口中院審查認為原仲裁違反法定程序,于2002年6月12日通知海口仲裁委對該案進行重新仲裁。海口仲裁委于2002年12月7日重新作出了裁決,仍然堅持原仲裁結論。太平洋公司不服,再次向海口中院提出撤銷仲裁申請。海口中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裁定,撤銷海口仲裁委裁決書。海口中院裁定認為,供油工程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根據審計法和國務院六部委《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審計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決算的必經程序,未經審計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決算發生的爭議,不具有可仲裁性。
上述兩案的判決結果避免了6000多萬元國有資產的流失,有效保護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肯定了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法在建設項目涉訟過程中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合法性,為全面貫徹落實審計法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判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是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決算的必經程序,是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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