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擴大注會考試相互豁免科目
7月29日,財政部會計司與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司在香港簽署了《擴大內地與香港注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員范圍協議》及《內地與香港注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補充協議》(協議原文見附件)。
根據《協議》規定,申請為中注協會員的人員,在報考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時,可以按照《協議》及《補充協議》申請豁免相應部分單元科目。非完全通過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課程但通過考核并經申請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的人員,在報考內地注會考試時,可以按照《協議》及《補充協議》申請豁免相應部分單元科目。
根據《補充協議》規定,參加內地注會考試并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考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時,可以再豁免“財務匯報”單元科目。參加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考試并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考內地注會考試時,可以再豁免“會計”考試科目。
此前,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在2005年簽署的《內地與香港注冊會計師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實施協議》,參加內地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并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時,可以豁免“財務管理”和“審計和資訊管理”兩個單元科目;參加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資格課程考試并全科合格的人員,在報名應考內地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時,可以豁免“財務成本管理”和“審計”兩個考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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