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章程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002年11月28日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縮寫:CACFO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的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非營利性的全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所指總會計師涵蓋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以及未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奮斗目標,在工作中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推動企業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團結組織全國各大中型企、行政事業單位的總會計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推動企業科學管理,科技創新,為企業改革和經營決策、實施科技興國服務。使本會真正成為溝通政府和企業間聯系的橋梁,成為各行各業總會計師之家。
第五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業務指導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駐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新甲28號新知大廈,郵政編碼:100036。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國家頒布的《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 組織對總會計師進行誠信教育,開展誠信建設活動,進行誠信評價,在行業內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三) 組織培訓總會計師及高級財會人員,努力提高專業技能;組織完成有關部門規定的崗位培訓和后續教育;組織各種專題講座、研討會、輔導班、遠程教育;
(四) 組織總會計師行業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進行溝通、協調;參與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相關部門決策的調查、研究、促進活動;
(五)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服務、協調功能,總結、推廣總會計師工作經驗,進行總會計師資質評價,充分調動總會計師積極性,組織相關人才交流,建設總會計師及其預備隊伍人才庫,為經濟建設和體制改革服務;
(六) 反映總會計師的有關要求、意見、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 組織有關總會計師專業的科研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探討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現代企制度和民營企業發展之路、行政事業單財務管理體制改革,以及總會計師在經營決策中的作用;
(八) 開展有關現代企業制度科學管理與專業咨詢服務;
(九) 舉辦與專業相關的報紙、刊物、網站;建立相關的信息庫,編輯、出版有關專業圖書、專題研究報告;
(十) 組織總會計師行業開展對外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準會員四種。
(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會計師協會、全國性行業總會計師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 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企業、上市公司、著名民營企業,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在職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及不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的單位財務主要負責人,可代表本單位申請參加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因人事變動單位會員的代表亦作相應變動,并報秘書處備案;
(三) 大中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在職財務總監或財務主要負責人,可代表本企業申請參加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因人員變動單位會員的代表亦作相應變動,并報秘書處備案;
(四) 經批準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臺灣獨資企業,正常營運二年以上(含二年),其在職財務負責人,可代表該企業申請作為單位會員,經本會秘書處審查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可成為單位會員,因人員變動單位會員的代表亦作相應變動,并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五) 取得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職稱或者相關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含本職稱),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六) 取得財務、會計、審計、經濟、金融、管理等專業碩士、博士學位,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七) 知名會計專家、教授、學者以及在發展我國總會計師事業中有特殊貢獻的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過單位會員或者團體會員組織中的骨干,可申請為個人會員,或由秘書處聘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八) 取得財務、會計、審計、經濟、金融、管理等專業學士學位,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成為準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單位或個人;
(四)按時參加本會的活動;
(五)誠實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協會秘書處審查討論通過;
(三)香港、澳門、臺灣獨資企業的單位會員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四)經批準為本會會員后,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會員證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準會員四種。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準會員除外;
(二)享有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享有自愿入會、退會的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事宜;
(四)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協商及秘書處提名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科協、民政部審查批準,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組織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專家委員會成員;
(四)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或授權會員的吸收,決定會員除名;
(七)因特殊需要,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或授權決定增補理事;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開展對外交往重大事項;
(十)組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協會工作;
(十一)批準協會內部管理體制;
(十二)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無法集中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名額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專業素質高;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開拓能力、創新能力;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秘書長應當為專職人員。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審查、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審查、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 檢查、監督、領導秘書處工作;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以及會長確定的工作計劃;
(三) 經授權代表會長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四) 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經會長批準后實施;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六)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審批協會及秘書處日常財務開支;
(八) 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服務收入;
(三) 有關單位的資助、贊助;
(四) 利息;
(五) 設立基金;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辦法由秘書處提出,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設置專業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對經費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合同協議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終止前,必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理事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縮寫:CACFO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的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非營利性的全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所指總會計師涵蓋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以及未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思想路線,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奮斗目標,在工作中努力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推動企業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團結組織全國各大中型企、行政事業單位的總會計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推動企業科學管理,科技創新,為企業改革和經營決策、實施科技興國服務。使本會真正成為溝通政府和企業間聯系的橋梁,成為各行各業總會計師之家。
第五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業務指導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駐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新甲28號新知大廈,郵政編碼:100036。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國家頒布的《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 組織對總會計師進行誠信教育,開展誠信建設活動,進行誠信評價,在行業內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三) 組織培訓總會計師及高級財會人員,努力提高專業技能;組織完成有關部門規定的崗位培訓和后續教育;組織各種專題講座、研討會、輔導班、遠程教育;
(四) 組織總會計師行業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進行溝通、協調;參與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相關部門決策的調查、研究、促進活動;
(五)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服務、協調功能,總結、推廣總會計師工作經驗,進行總會計師資質評價,充分調動總會計師積極性,組織相關人才交流,建設總會計師及其預備隊伍人才庫,為經濟建設和體制改革服務;
(六) 反映總會計師的有關要求、意見、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 組織有關總會計師專業的科研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探討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現代企制度和民營企業發展之路、行政事業單財務管理體制改革,以及總會計師在經營決策中的作用;
(八) 開展有關現代企業制度科學管理與專業咨詢服務;
(九) 舉辦與專業相關的報紙、刊物、網站;建立相關的信息庫,編輯、出版有關專業圖書、專題研究報告;
(十) 組織總會計師行業開展對外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準會員四種。
(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會計師協會、全國性行業總會計師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 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企業、上市公司、著名民營企業,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在職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及不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的單位財務主要負責人,可代表本單位申請參加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因人事變動單位會員的代表亦作相應變動,并報秘書處備案;
(三) 大中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在職財務總監或財務主要負責人,可代表本企業申請參加本會作為單位會員,因人員變動單位會員的代表亦作相應變動,并報秘書處備案;
(四) 經批準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臺灣獨資企業,正常營運二年以上(含二年),其在職財務負責人,可代表該企業申請作為單位會員,經本會秘書處審查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可成為單位會員,因人員變動單位會員的代表亦作相應變動,并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五) 取得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職稱或者相關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含本職稱),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六) 取得財務、會計、審計、經濟、金融、管理等專業碩士、博士學位,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七) 知名會計專家、教授、學者以及在發展我國總會計師事業中有特殊貢獻的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過單位會員或者團體會員組織中的骨干,可申請為個人會員,或由秘書處聘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八) 取得財務、會計、審計、經濟、金融、管理等專業學士學位,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成為準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本會;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單位或個人;
(四)按時參加本會的活動;
(五)誠實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協會秘書處審查討論通過;
(三)香港、澳門、臺灣獨資企業的單位會員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四)經批準為本會會員后,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會員證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準會員四種。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準會員除外;
(二)享有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享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享有自愿入會、退會的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事宜;
(四)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由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協商及秘書處提名推薦產生。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科協、民政部審查批準,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組織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專家委員會成員;
(四)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或授權會員的吸收,決定會員除名;
(七)因特殊需要,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或授權決定增補理事;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開展對外交往重大事項;
(十)組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協會工作;
(十一)批準協會內部管理體制;
(十二)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無法集中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名額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可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專業素質高;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開拓能力、創新能力;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秘書長應當為專職人員。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審查、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審查、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 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二)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 檢查、監督、領導秘書處工作;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以及會長確定的工作計劃;
(三) 經授權代表會長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四) 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經會長批準后實施;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六)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審批協會及秘書處日常財務開支;
(八) 處理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服務收入;
(三) 有關單位的資助、贊助;
(四) 利息;
(五) 設立基金;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辦法由秘書處提出,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設置專業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對經費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合同協議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終止前,必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理事會。
上一篇: 朱镕基三題“不做假賬”
相關資訊:
熱點專題:
初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資產評估師 | 指南 | 動態 | 大綱 | 試題 | 復習 |
中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高級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試題 | 評審 | 復習 |
注冊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會計基礎知識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
稅務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大綱 | 復習 | ACCA考試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