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改專項復核事務所聘任辦法
證監會修訂《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6號》修改專項復核事務所聘任辦法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修訂了《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6號》,修訂稿保留了專項復核制度,即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在審核首發公司的申請文件時,如發現其申報財務會計資料存在重大疑問,或其財務會計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導致申報資料存在重大問題時,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但同時修訂稿將原稿中“發行部可要求發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信譽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的規定,修訂為“審核過程中,發行監管部認為必要時,可委托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資料進行專項復核”。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第16號備忘錄的修訂,將過去由發行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修改為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委托,這種委托與受托關系權責更加明確;新修訂的16號備忘錄不再出現“信譽良好事務所”這一提法,從而使這一辦法更加規范,同時也意味著取消了過去認定的具有專項復核資格的事務所名單。這位負責人對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6號》的修訂表示支持和歡迎。
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6號(新修訂)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2003年12月16日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專項復核的審核要求
為提高股票發行核準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在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時,如發現其申報財務會計資料存在重大疑問,或其財務會計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導致申報資料存在重大問題時,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專項復核的決定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作出。
專項復核應遵照以下程序和標準執行:
一、專項復核的目的
專項復核的目的是為發行人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據。
二、專項復核的范圍
確定專項復核范圍的標準為:
1、專項復核的問題應明確且可操作;
2、專項復核僅針對特定期間的財務會計數據,原則上不涉及申報期間以外的事項。
三、專項復核事務所的選擇
審核過程中,發行監管部認為必要時,可委托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資料進行專項復核。
四、專項復核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專項復核委托后,應遵照以下要求執行業務:
1、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獨立開展專項復核工作,形成復核結論,出具專項復核報告。
2、在間隔專項復核報告出具日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方可向同一發行人提供審計服務及相關服務。
3、應當按照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中注協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及有關執業規范,以及證監會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書面反饋意見和發行人具體情況擬定專項復核工作計劃、確定復核范圍和程序,并應在實施之前將專項復核工作計劃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備案。專項復核工作計劃應包括復核程序、復核時間、出具專項復核報告時間等內容。
五、專項復核報告的要求
執行專項復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出具專項復核報告,該報告應由兩名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其中至少一名為合伙人或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并加蓋事務所公章。
專項復核報告至少應包括四個部分:
1、復核時間、范圍及目的;
2、相關責任;
3、履行的復核程序;
4、復核結論。
專項復核會計師應對復核事項提出明確的復核意見,不得以“未發現”等類似的消極意見代替復核結論。專項復核報告最遲應在發行人申報財務資料有效期截止前一個月送至中國證監會。
六、 專項復核差異的處理
如果專項復核會計師就復核事項所出具的復核意見與原申報財務資料存在差異,發行人、主承銷商及申報會計師應就該復核差異提出處理意見,審核人員應將該復核差異及處理情況向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匯報。
七、 專項復核報告的使用
專項復核報告供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履行審核工作職責時使用。執行專項復核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其履行的程序、出具的復核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修訂了《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6號》,修訂稿保留了專項復核制度,即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在審核首發公司的申請文件時,如發現其申報財務會計資料存在重大疑問,或其財務會計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導致申報資料存在重大問題時,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但同時修訂稿將原稿中“發行部可要求發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信譽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的規定,修訂為“審核過程中,發行監管部認為必要時,可委托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資料進行專項復核”。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第16號備忘錄的修訂,將過去由發行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修改為由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委托,這種委托與受托關系權責更加明確;新修訂的16號備忘錄不再出現“信譽良好事務所”這一提法,從而使這一辦法更加規范,同時也意味著取消了過去認定的具有專項復核資格的事務所名單。這位負責人對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6號》的修訂表示支持和歡迎。
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6號(新修訂)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2003年12月16日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專項復核的審核要求
為提高股票發行核準工作的質量和效率,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在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的申請文件時,如發現其申報財務會計資料存在重大疑問,或其財務會計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導致申報資料存在重大問題時,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特定項目進行專項復核。專項復核的決定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作出。
專項復核應遵照以下程序和標準執行:
一、專項復核的目的
專項復核的目的是為發行人申報財務會計資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據。
二、專項復核的范圍
確定專項復核范圍的標準為:
1、專項復核的問題應明確且可操作;
2、專項復核僅針對特定期間的財務會計數據,原則上不涉及申報期間以外的事項。
三、專項復核事務所的選擇
審核過程中,發行監管部認為必要時,可委托具備證券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資料進行專項復核。
四、專項復核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專項復核委托后,應遵照以下要求執行業務:
1、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獨立開展專項復核工作,形成復核結論,出具專項復核報告。
2、在間隔專項復核報告出具日至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方可向同一發行人提供審計服務及相關服務。
3、應當按照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中注協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及有關執業規范,以及證監會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據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的書面反饋意見和發行人具體情況擬定專項復核工作計劃、確定復核范圍和程序,并應在實施之前將專項復核工作計劃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備案。專項復核工作計劃應包括復核程序、復核時間、出具專項復核報告時間等內容。
五、專項復核報告的要求
執行專項復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出具專項復核報告,該報告應由兩名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其中至少一名為合伙人或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并加蓋事務所公章。
專項復核報告至少應包括四個部分:
1、復核時間、范圍及目的;
2、相關責任;
3、履行的復核程序;
4、復核結論。
專項復核會計師應對復核事項提出明確的復核意見,不得以“未發現”等類似的消極意見代替復核結論。專項復核報告最遲應在發行人申報財務資料有效期截止前一個月送至中國證監會。
六、 專項復核差異的處理
如果專項復核會計師就復核事項所出具的復核意見與原申報財務資料存在差異,發行人、主承銷商及申報會計師應就該復核差異提出處理意見,審核人員應將該復核差異及處理情況向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匯報。
七、 專項復核報告的使用
專項復核報告供證監會發行監管部、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履行審核工作職責時使用。執行專項復核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其履行的程序、出具的復核結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一篇: 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簡介
相關資訊:
熱點專題:
初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資產評估師 | 指南 | 動態 | 大綱 | 試題 | 復習 |
中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高級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試題 | 評審 | 復習 |
注冊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會計基礎知識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
稅務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大綱 | 復習 | ACCA考試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