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更新部分
2003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最終通過了作為國際會計準則改進項目一部分的13條準則(IAS)的修訂稿。所有經修訂的13條國際會計準則將于2005年1月或之后生效。本文旨在強調這些國際會計準則的主要變化。
IAS 1——財務報表的表述
修訂后的IAS1陳述了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政策及解釋性附注等一系列財務報表的基本原則。IAS1的主要變化如下:
準則允許按流動性表述資產和負債,但僅在這種表述比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來表述更具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時候。
定義劃分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的標準。在資產負債表日后12個月內到期的金融負債必須歸類為流動負債,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表準予發布前,雙方達成了一項關于長期再融資或者更改付款時限的協議。同時,一項因實體違反貸款協議條件而可被要求立即償付的長期金融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必須歸類為流動負債,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表準予發布前,貸款人同意不因違約而要求其償付。
修改后的準則禁止了“非常項目”在財務報表上的披露。
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應用的披露要求被轉移到修訂后的IAS 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和錯誤”。原先包含在IAS 8中的利潤和損失的呈報要求被轉移到IAS 1.
準則要求在利潤表中對利潤與損失在“少數股東權益”和“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之間的分配進行披露。
IAS 2——存貨
修訂后的IAS 2明確了準則所管轄的存貨范圍:其中有些存貨將不包含在準則范圍之內有些存貨可以不遵照準則中的要求計量。IAS 2的其他主要變化包括:
禁止后進先出法(LIFO)作為存貨成本的計量公式。
直接由近期外匯購買存貨產生的匯率差異不再允許計入存貨成本。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存貨的,正常賒購的價款與實際支付價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付款期間內籌資利息費用。
IAS 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和錯誤
該準則引入了指導框架,以供在缺少特定適用的準則和解釋情況下選擇會計政策作參考。主要變化如下:
自主變更會計政策和更正錯誤必須追溯核算,這就取消了允許在當期確認累計影響的后備處理方法(Allowed Alternative Method)。(實體)披露的以前年度對比性信息應該應用已變更的會計政策并對錯誤進行了更正,以增加可對比性。
基本錯誤和其他重要錯誤的區分已經被取消。各種錯誤更正的處理都相似。
免于更改對比性信息的“不可操作性”標準依然保留。準則現在包含了‘不可操作’的定義及對其解釋的指引。
對實體行將實施已發布而尚未生效的新準則或新解釋而正在進行的會計政策變更,準則現在要求(而不僅僅鼓勵)實體對其進行披露。
IAS 10——資產負債表日以后發生的事項
修訂后的IAS 10的變化很有限。修訂后的準則明確了如果一個實體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后宣告股利,該實體不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將那些股利確認為負債。這些股利應當依照IAS 1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
IAS 16——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修訂后的準則明確了該準則適用于因開發或維護生物資產、開礦權利和礦產儲備而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其他變動包括:
一般性確認原則應該適用于包括起初購買或建造一項不動產、廠房或設備的成本以及后來追加投入或部分置換的發生的成本在內的所有成本。原先的IAS 16包括兩條確認準則以及另一條單獨用于后續費用的確認準則。
確認時的計量包括了某一實體安裝資產或在特定期間內使用資產用于非生產用途而導致的資產拆除、移動或修繕的成本。原先的IAS 16只包括因安裝該資產而導致的成本。
所有的非貨幣資產交易或者貨幣與非貨幣資產的混合交易都必須以公允價值計量,除非該交易缺少商務實質。而在原先的IAS 16下,如果被交換的資產相似,獲得的資產以被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價。
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重要組件分別核定其折舊費用。這一點在原先的IAS 16中沒有明確指出。
殘值的定義更改為(假定)該資產現時已經達到使用壽命且處于行將報廢的使用狀態,實體預計能獲得的殘余價值。因此,殘值中不包括通貨膨脹的影響,而這一點在原先的IAS 16中沒有明確指出。
經修訂的IAS 16規定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閑置的時候,必須繼續計提折舊。
IAS 1——財務報表的表述
修訂后的IAS1陳述了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和會計政策及解釋性附注等一系列財務報表的基本原則。IAS1的主要變化如下:
準則允許按流動性表述資產和負債,但僅在這種表述比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來表述更具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時候。
定義劃分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的標準。在資產負債表日后12個月內到期的金融負債必須歸類為流動負債,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表準予發布前,雙方達成了一項關于長期再融資或者更改付款時限的協議。同時,一項因實體違反貸款協議條件而可被要求立即償付的長期金融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必須歸類為流動負債,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表準予發布前,貸款人同意不因違約而要求其償付。
修改后的準則禁止了“非常項目”在財務報表上的披露。
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應用的披露要求被轉移到修訂后的IAS 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和錯誤”。原先包含在IAS 8中的利潤和損失的呈報要求被轉移到IAS 1.
準則要求在利潤表中對利潤與損失在“少數股東權益”和“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之間的分配進行披露。
IAS 2——存貨
修訂后的IAS 2明確了準則所管轄的存貨范圍:其中有些存貨將不包含在準則范圍之內有些存貨可以不遵照準則中的要求計量。IAS 2的其他主要變化包括:
禁止后進先出法(LIFO)作為存貨成本的計量公式。
直接由近期外匯購買存貨產生的匯率差異不再允許計入存貨成本。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存貨的,正常賒購的價款與實際支付價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付款期間內籌資利息費用。
IAS 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和錯誤
該準則引入了指導框架,以供在缺少特定適用的準則和解釋情況下選擇會計政策作參考。主要變化如下:
自主變更會計政策和更正錯誤必須追溯核算,這就取消了允許在當期確認累計影響的后備處理方法(Allowed Alternative Method)。(實體)披露的以前年度對比性信息應該應用已變更的會計政策并對錯誤進行了更正,以增加可對比性。
基本錯誤和其他重要錯誤的區分已經被取消。各種錯誤更正的處理都相似。
免于更改對比性信息的“不可操作性”標準依然保留。準則現在包含了‘不可操作’的定義及對其解釋的指引。
對實體行將實施已發布而尚未生效的新準則或新解釋而正在進行的會計政策變更,準則現在要求(而不僅僅鼓勵)實體對其進行披露。
IAS 10——資產負債表日以后發生的事項
修訂后的IAS 10的變化很有限。修訂后的準則明確了如果一個實體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后宣告股利,該實體不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將那些股利確認為負債。這些股利應當依照IAS 1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
IAS 16——不動產、廠房和設備
修訂后的準則明確了該準則適用于因開發或維護生物資產、開礦權利和礦產儲備而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其他變動包括:
一般性確認原則應該適用于包括起初購買或建造一項不動產、廠房或設備的成本以及后來追加投入或部分置換的發生的成本在內的所有成本。原先的IAS 16包括兩條確認準則以及另一條單獨用于后續費用的確認準則。
確認時的計量包括了某一實體安裝資產或在特定期間內使用資產用于非生產用途而導致的資產拆除、移動或修繕的成本。原先的IAS 16只包括因安裝該資產而導致的成本。
所有的非貨幣資產交易或者貨幣與非貨幣資產的混合交易都必須以公允價值計量,除非該交易缺少商務實質。而在原先的IAS 16下,如果被交換的資產相似,獲得的資產以被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價。
對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重要組件分別核定其折舊費用。這一點在原先的IAS 16中沒有明確指出。
殘值的定義更改為(假定)該資產現時已經達到使用壽命且處于行將報廢的使用狀態,實體預計能獲得的殘余價值。因此,殘值中不包括通貨膨脹的影響,而這一點在原先的IAS 16中沒有明確指出。
經修訂的IAS 16規定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閑置的時候,必須繼續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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