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銀行法關于會計和審計的規定
2003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等三部法律,三部法律將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這三部法律的修訂和起草,將奠定未來一段時間內中國銀行業運行的基本法律框架。這三部法律雖然都是銀行業的基本法律,但都涉及到會計和審計。三部法律中有關會計和審計的規定如下:
一、三部法律關于會計的規定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會計的規定
該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和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會計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關于會計的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前關于會計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關于會計規定的修改
修正案將原法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修正案將原法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三)《商業銀行法(修正案)》關于會計的規定
1.《商業銀行法》修改前關于會計的規定
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文件之一是其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沖銷呆帳。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商業銀行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商業銀行法(修正案)》關于會計規定的修改
修正案將原法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修正案將原法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修正案將原法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修正案將原法第七十四條修改后,刪除了關于會計的內容。
修正案增加一條,其中規定,商業銀行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正案增加一條,其中規定,商業銀行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三部法律關于審計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只有第三十三條是有關審計的規定,該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前后都沒有關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規定,原法及修正案中只有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審計的規定。
《商業銀行法》修改前有二條涉及審計,即第十五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之一為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第五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商業銀行法(修正案)》對原法關于審計的規定沒有作出任何修改。
一、三部法律關于會計的規定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會計的規定
該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和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會計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關于會計的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前關于會計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關于會計規定的修改
修正案將原法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修正案將原法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三)《商業銀行法(修正案)》關于會計的規定
1.《商業銀行法》修改前關于會計的規定
設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文件之一是其最近二年的財務會計報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資料。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沖銷呆帳。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商業銀行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商業銀行法(修正案)》關于會計規定的修改
修正案將原法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修正案將原法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報送。商業銀行不得在法定的會計賬冊外另立會計賬冊。”
修正案將原法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修正案將原法第七十四條修改后,刪除了關于會計的內容。
修正案增加一條,其中規定,商業銀行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正案增加一條,其中規定,商業銀行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三部法律關于審計的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只有第三十三條是有關審計的規定,該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前后都沒有關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規定,原法及修正案中只有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審計的規定。
《商業銀行法》修改前有二條涉及審計,即第十五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之一為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第五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和審計報告。《商業銀行法(修正案)》對原法關于審計的規定沒有作出任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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