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協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等三項新準則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中注協修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擬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經財政部審批同意,將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該負責人指出,審計報告準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首先,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承擔的責任更加明確。新準則明確了注會應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但沒有提及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從而彌合了注會行業與法律界對審計報告真實性理解方面的差異。
其次,嚴格規范了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具體情形。新準則規定,除特殊情況(持續經營問題和其他重大不確定事項)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另外,新準則還將標準審計報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明確了審計報告日期的含義、刪除了審計報告意見段中的"一貫性"、將原來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條款進一步細化、將出具各種類型審計報告的前提條件進行了簡化和完善等。
該負責人指出,持續經營準則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明確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責任與注冊會計師責任。新準則規定,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
二是明確了出具審計報告的類型。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對無法確定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
三是修訂后的準則禁止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另外,新準則還明確了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基礎等。
該負責人表示,起草《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出發點是,對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監管重點應放在抑制公司管理當局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能力和信息的及時、充分披露上。監管部門應當在制度上確保離任注冊會計師與公司股東、與監管部門、與后任注冊會計師、乃至與社會公眾在實質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時溝通。
他說,本準則明確了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含義、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等,同時明確后任注會在接受委托前要有必要溝通,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當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該負責人指出,審計報告準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首先,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承擔的責任更加明確。新準則明確了注會應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但沒有提及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從而彌合了注會行業與法律界對審計報告真實性理解方面的差異。
其次,嚴格規范了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具體情形。新準則規定,除特殊情況(持續經營問題和其他重大不確定事項)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另外,新準則還將標準審計報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明確了審計報告日期的含義、刪除了審計報告意見段中的"一貫性"、將原來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條款進一步細化、將出具各種類型審計報告的前提條件進行了簡化和完善等。
該負責人指出,持續經營準則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明確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責任與注冊會計師責任。新準則規定,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
二是明確了出具審計報告的類型。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對無法確定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
三是修訂后的準則禁止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另外,新準則還明確了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基礎等。
該負責人表示,起草《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出發點是,對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監管重點應放在抑制公司管理當局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能力和信息的及時、充分披露上。監管部門應當在制度上確保離任注冊會計師與公司股東、與監管部門、與后任注冊會計師、乃至與社會公眾在實質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時溝通。
他說,本準則明確了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含義、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等,同時明確后任注會在接受委托前要有必要溝通,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當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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