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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三節 稅收征管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考點1: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范圍: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2.適用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3.具體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②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一處以外的住房。③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考點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范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適用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3.具體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4.不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考點3:法律責任
1.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尚未構成犯罪)和刑事責任(構成犯罪)。
2.稅務行政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財產、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停止出口退稅權。
考點4:稅務行政復議
1.概念: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2.適用對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其他稅務當事人。
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上述“(1)征稅行為”規定的具體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復議)申請人對上述除“(1)征稅行為”規定的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選擇復議)
4.復議機關
①申請人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②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③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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