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和《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際,現將修訂后的《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我市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遼財會[2013]40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市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總會計師(財務總監)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
(三)出納;
(四)稽核;
(五)資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七)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八)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九)總賬;
(十)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一)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二)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市財政局、各區市縣(先導區)財政局為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設計格式統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按照國家統一考試大綱,使用國家統一考試題庫,實行網上報名、上機考試的無紙化方式進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 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 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 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
第十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應當在一次考試中通過全部規定科目,才能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各科目考試均實行百分制,合格標準為60分,考試結束即時顯示考試成績。
第十一條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在考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登陸“大連會計網”,進行證書申請并打印《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人員基本信息表》,按照表上注明攜帶的資料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三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我市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將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完成情況載入本人會計從業信息檔案。
持證人員應當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和換證前,補齊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十七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工作單位等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填寫《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信息變更登記表》(登陸大連會計網),按照表上注明攜帶的資料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及時進行信息變更而引起的相關后果,由持證人員個人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調出。
調往遼寧省以外地區的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及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登陸大連會計網)一式三份,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
調往遼寧省內其他城市的應當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我市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
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3個月內,持調轉手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按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要求,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條 調入。
遼寧省以外地區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上傳電子信息成功之日起3個月內到我市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
遼寧省內其他城市調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起3個月內到我市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
申請調入時,應持調轉手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準確填寫《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調入登記表》(登陸大連會計網),按照表上注明攜帶的資料到我市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入。
持證人員在調出地已經從事會計工作的,要將工作單位、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會計工作崗位、行政職務等會計從業信息在調出前記載完整。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寫《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登陸大連會計網),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登陸大連會計網),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持證人員會計從業基本信息項發生變化的,按照本辦法第三章有關條款規定,同時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 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九條 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我市居住或者工作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居民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我市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市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2009年12月30日印發的《大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大財會[2009]953號)以及與本施辦法有抵觸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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