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冀財會〔2012〕6號)
一、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參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紀違規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
三、各考區對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當次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1、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的坐錯座位參加考試的。
2、擅自對考試用機的系統進行操作、造成系統損壞的。
3、擅自對考試用機進行冷熱啟動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一般違紀違規行為,應責令改正;經提醒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4、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5、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6、互相傳遞草稿紙的。
7、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8、不聽監考人員勸告,將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七、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責令離開考場,給予當次考試成績無效并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動司法機關處理:
1、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2、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3、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4、抄錄屏幕內容、使用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設備并帶出考場的。
5、私自交換座位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八、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于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替考人員,由省財政廳宣布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作廢,收回證書。
九、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責令其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本規定第六項條或第七項條處理;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紀違規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同時在考試服務器相應位置做標識。
十一、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停止其繼續從事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2、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題的。
3、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的。
4、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5、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十二、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2、違反規定抄錄屏幕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協助他人抄錄屏幕內容的。
3、違反規定將試題數據以任何載體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4、故意損壞考試服務器、考試用機或其他考試設備的。
5、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6、以不正當方式破解考試數據的。
7、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8、因工作失職,造成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9、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10、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違規違紀現象的。
11、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12、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河北省財政廳
2012年2月13日發布
河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冀財會〔2012〕6號)
一、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參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紀違規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
三、各考區對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當次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1、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的坐錯座位參加考試的。
2、擅自對考試用機的系統進行操作、造成系統損壞的。
3、擅自對考試用機進行冷熱啟動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一般違紀違規行為,應責令改正;經提醒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4、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5、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6、互相傳遞草稿紙的。
7、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8、不聽監考人員勸告,將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9、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七、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責令離開考場,給予當次考試成績無效并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動司法機關處理:
1、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2、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3、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4、抄錄屏幕內容、使用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設備并帶出考場的。
5、私自交換座位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試題及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八、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于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替考人員,由省財政廳宣布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作廢,收回證書。
九、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責令其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本規定第六項條或第七項條處理;取消其當次考試資格,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紀違規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同時在考試服務器相應位置做標識。
十一、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一般違紀違規行為,停止其繼續從事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2、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題的。
3、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的。
4、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5、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6、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十二、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2、違反規定抄錄屏幕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協助他人抄錄屏幕內容的。
3、違反規定將試題數據以任何載體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4、故意損壞考試服務器、考試用機或其他考試設備的。
5、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6、以不正當方式破解考試數據的。
7、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8、因工作失職,造成成績錯誤,后果嚴重的。
9、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10、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違規違紀現象的。
11、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12、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河北省財政廳
2012年2月13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