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緊急事件處理辦法
序號 | 緊急事件 | 處理辦法 | |||
監考人員 | 系統管理員 | 考點主考 | 自治區財政廳巡視人員 | ||
1 | 試題無法正常導入考點服務器。 | 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 | 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 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 |
2 | 準考證重號或錯號。 | 穩定考生情緒,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 立即向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報告。 | 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及時查明原因。妥善安排考生參加考試。 |
3 | 忘帶或遺失準考證、身份證。 | 穩定考生情緒,帶考生到考務辦公室找考點主考處理。 | 問清原因:①若忘記帶,并承諾在考試結束前補過來的,先準許考試;②若丟失身份證,有戶口本、駕駛證的,經核準屬實可參加考試;③若丟失準考證,經核準屬實的可參加考試。 | ||
4 | 發現考生與準考證上相片或存根相片不符。 | 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 | 在考前或考后帶該考生到考務辦公室核實,屬代考的,讓考生留下證詞。 | 報告自治區財政廳并將考生按違紀處理。 | |
5 | 考試開考后,發現考試科目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 | 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同時做好考生安撫工作。 | 按考點主考指示進行處理。 | 立即向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報告。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6 | 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存在明顯錯誤。 | 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按批復處理辦法通知相關考生。 | 做好必要的維護工作。 | 立即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將自治區財政廳批復意見及時通知考點主考。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批復意見進行處理。 |
7 | 考試期間突然斷電、停電。 | 如停電不影響考試,考試正常進行。 | 做好必要的維護工作。 | 考點主考應立即安排考點啟動備用電源,保證考試順利進行。 | 將考點實際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廳。 |
8 | 考試開考后,因系統管理員失誤造成少數考生或大范圍考生無法正常考試。 | 立即向考場系統管理員和主考報告,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 延誤時間未超過5分鐘,給予考生考試時間的補足。 | 若延誤時間過長,嚴重影響下一場次的考試,應向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報告情況。 | 視情況可做出如下決定:取消本次考試,重新安排考試時間,下次考試免收該科目考試費用,由監考員做好記錄。 |
9 | 考試開考后,因考生操作失誤,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 立即向考場系統管理員和主考報告 | 判定考生不能正常進行考試的原因。 | 如果是考生自己操作有誤所致,責任由考生自己承擔;如是非考生自身原因所致,要求考場系統管理員在最短時間內排除故障。 | |
10 | 考試開考后,個別考生因計算機、考試軟件或考點網絡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 | 立即向考場系統管理員和考點主考報告,做好安撫工作,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 盡快排除故障。如排除故障時間未超過5分鐘,報告考點主考,補足考生耽誤的時間。 | 若耽誤時間過長,應安排考生在以后批次考試,不另收其報考費。并將情況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將考點實際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廳 |
11 | 考生對試題提出疑問且無勘誤表。 | 不作答復,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立即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沒得到答復以前,按疑似有誤的試題繼續作答。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的答復進行處理。 | |
12 | 發現考生將不能帶入考場的物品帶入考場。 | 開考前向其說明要求后,仍不將物品放到指定存放處的,如實記入“考場情況報告單”。 | 按《應考人員違紀處理規定》處理并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將情況記錄在案,帶回自治區財政廳。 | |
13 | 發現考生抄襲、偷看。 | ①尚未達到目的,應立即發出警告;②若違紀已發生,要拿到切實的證據,并將其帶到考點考務辦公室交考點主考處理。 | 除拿到切實證據外,還需對其進行教育并寫出檢討書,并通過監考員按違紀處理,證據與檢討書考后與考場記錄單一并上報考區。 | 將情況記錄在案,帶回自治區財政廳。 | |
14 | 考生發生暈場、疾病等情況。 | 報告考點主考,安排簡單治療能堅持考試的,鼓勵其堅持應試;難以堅持的,勸其退場治療。 | 及時安排醫生予以就地治療或送其前往就近醫院治療。 | 將情況立即報告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判斷其病情是否為傳染病。 | |
15 | 個別監考員發生暈場、疾病的情況。 | 報告考點主考。 | 及時安排治療,并同時安排人員接替該監考員工作。 | 將情況報告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判斷其病情是否為傳染病。 | |
16 | 考場內發生喧嘩。 | 予以制止、記錄,報告考點主考。 | 到考場協助監考員處理并立即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
17 | 考場秩序遇外來干擾。 | 盡力排除并報告考點主考。 | 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請求幫助并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
18 | 考試途中考生確需上衛生間。 | 根據考生的性別,派相應的男或女流動監考員監督并隨其前往。 | 每個考點應至少同時配備1名男和1名女流動監考員。 | ||
19 | 考生考試途中提出要喝水。 | 如必須,報告考點主考。 | 由主考指定工作人員提供開水給場內監考員,監考員提供給考生。 | ||
20 | 個別監考員不履行職責,串崗、離崗等不負責任行為。 | 予以提醒,經指出還不改正的,報告考點主考。 | 報告考區主考,記錄在案,以后考試不再聘用,情節嚴重的報告自治區巡視員。 | 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
21 | 個別監考員、考務工作人員有舞弊行為。 | 記錄情況,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調查核實,證據確鑿的立即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調換其它監考員或工作人員接替其工作并及時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
22 | 考試結束后,考試結果無法生成數據文件,導致下一科考試無法按時開始。 |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做好本批次考試數據庫的備份。 | 考點主考會同考點系統管理員做好本批次考試數據庫的備份。 | 將有關情況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 |
23 | 其它偶發事件。 | 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置,無規定的偶發事件,向考點主考報告。 | 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 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置,無規定的偶發事件,向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報告。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緊急事件處理辦法
序號 | 緊急事件 | 處理辦法 | |||
監考人員 | 系統管理員 | 考點主考 | 自治區財政廳巡視人員 | ||
1 | 試題無法正常導入考點服務器。 | 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 | 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 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 |
2 | 準考證重號或錯號。 | 穩定考生情緒,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 立即向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報告。 | 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及時查明原因。妥善安排考生參加考試。 |
3 | 忘帶或遺失準考證、身份證。 | 穩定考生情緒,帶考生到考務辦公室找考點主考處理。 | 問清原因:①若忘記帶,并承諾在考試結束前補過來的,先準許考試;②若丟失身份證,有戶口本、駕駛證的,經核準屬實可參加考試;③若丟失準考證,經核準屬實的可參加考試。 | ||
4 | 發現考生與準考證上相片或存根相片不符。 | 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 | 在考前或考后帶該考生到考務辦公室核實,屬代考的,讓考生留下證詞。 | 報告自治區財政廳并將考生按違紀處理。 | |
5 | 考試開考后,發現考試科目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 | 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同時做好考生安撫工作。 | 按考點主考指示進行處理。 | 立即向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報告。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6 | 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存在明顯錯誤。 | 立即將情況報告考點主考。按批復處理辦法通知相關考生。 | 做好必要的維護工作。 | 立即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將自治區財政廳批復意見及時通知考點主考。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批復意見進行處理。 |
7 | 考試期間突然斷電、停電。 | 如停電不影響考試,考試正常進行。 | 做好必要的維護工作。 | 考點主考應立即安排考點啟動備用電源,保證考試順利進行。 | 將考點實際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廳。 |
8 | 考試開考后,因系統管理員失誤造成少數考生或大范圍考生無法正常考試。 | 立即向考場系統管理員和主考報告,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 延誤時間未超過5分鐘,給予考生考試時間的補足。 | 若延誤時間過長,嚴重影響下一場次的考試,應向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報告情況。 | 視情況可做出如下決定:取消本次考試,重新安排考試時間,下次考試免收該科目考試費用,由監考員做好記錄。 |
9 | 考試開考后,因考生操作失誤,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 立即向考場系統管理員和主考報告 | 判定考生不能正常進行考試的原因。 | 如果是考生自己操作有誤所致,責任由考生自己承擔;如是非考生自身原因所致,要求考場系統管理員在最短時間內排除故障。 | |
10 | 考試開考后,個別考生因計算機、考試軟件或考點網絡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 | 立即向考場系統管理員和考點主考報告,做好安撫工作,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 盡快排除故障。如排除故障時間未超過5分鐘,報告考點主考,補足考生耽誤的時間。 | 若耽誤時間過長,應安排考生在以后批次考試,不另收其報考費。并將情況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將考點實際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廳 |
11 | 考生對試題提出疑問且無勘誤表。 | 不作答復,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立即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沒得到答復以前,按疑似有誤的試題繼續作答。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的答復進行處理。 | |
12 | 發現考生將不能帶入考場的物品帶入考場。 | 開考前向其說明要求后,仍不將物品放到指定存放處的,如實記入“考場情況報告單”。 | 按《應考人員違紀處理規定》處理并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將情況記錄在案,帶回自治區財政廳。 | |
13 | 發現考生抄襲、偷看。 | ①尚未達到目的,應立即發出警告;②若違紀已發生,要拿到切實的證據,并將其帶到考點考務辦公室交考點主考處理。 | 除拿到切實證據外,還需對其進行教育并寫出檢討書,并通過監考員按違紀處理,證據與檢討書考后與考場記錄單一并上報考區。 | 將情況記錄在案,帶回自治區財政廳。 | |
14 | 考生發生暈場、疾病等情況。 | 報告考點主考,安排簡單治療能堅持考試的,鼓勵其堅持應試;難以堅持的,勸其退場治療。 | 及時安排醫生予以就地治療或送其前往就近醫院治療。 | 將情況立即報告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判斷其病情是否為傳染病。 | |
15 | 個別監考員發生暈場、疾病的情況。 | 報告考點主考。 | 及時安排治療,并同時安排人員接替該監考員工作。 | 將情況報告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判斷其病情是否為傳染病。 | |
16 | 考場內發生喧嘩。 | 予以制止、記錄,報告考點主考。 | 到考場協助監考員處理并立即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
17 | 考場秩序遇外來干擾。 | 盡力排除并報告考點主考。 | 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請求幫助并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按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
18 | 考試途中考生確需上衛生間。 | 根據考生的性別,派相應的男或女流動監考員監督并隨其前往。 | 每個考點應至少同時配備1名男和1名女流動監考員。 | ||
19 | 考生考試途中提出要喝水。 | 如必須,報告考點主考。 | 由主考指定工作人員提供開水給場內監考員,監考員提供給考生。 | ||
20 | 個別監考員不履行職責,串崗、離崗等不負責任行為。 | 予以提醒,經指出還不改正的,報告考點主考。 | 報告考區主考,記錄在案,以后考試不再聘用,情節嚴重的報告自治區巡視員。 | 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
21 | 個別監考員、考務工作人員有舞弊行為。 | 記錄情況,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調查核實,證據確鑿的立即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調換其它監考員或工作人員接替其工作并及時報告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 |
22 | 考試結束后,考試結果無法生成數據文件,導致下一科考試無法按時開始。 | 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做好本批次考試數據庫的備份。 | 考點主考會同考點系統管理員做好本批次考試數據庫的備份。 | 將有關情況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 |
23 | 其它偶發事件。 | 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置,無規定的偶發事件,向考點主考報告。 | 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 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置,無規定的偶發事件,向考區主考和自治區財政廳巡視員報告。 | 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財政廳的部署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