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復習: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禁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關聯交易: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章程→股東會→不可
3.競業競爭: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股東會→不可
【總結】各類企業的關聯交易和競業禁止的總結
【補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