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復習: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業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體合伙人;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法定事項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償順序
(1)清算費用;
(2)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債務。
3.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若( ),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A.合伙期限未滿、合伙人對繼續經營產生嚴重分歧
B.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決定解散
D.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15天
E.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答疑編號6147020306]
【正確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解散。《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