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復習:普通合伙企業
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合伙人 | 2個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注意1】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注意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出資 | 1.時間:認繳或者實繳出資——可以分期 2.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用勞務出資。 3.作價方法:勞務出資(協商確定);其他出資(協商確定或評估) |
協議 | 1.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一致同意) |
名稱和場所 | 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
【注意】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例題·多選題】(2007年)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能成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有( )。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C.集體所有制企業
D.上市公司
E.自然人
[答疑編號6147020101]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二)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外轉讓 | 對內轉讓 |
1.條件: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約定→一致同意) 2.優先購買權: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 優先購買權) | 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
3.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法定事項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示例】
【例題·多選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無需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按退伙處理
E.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答疑編號6147020102]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人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注意】事務執行人一定是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的有權監督。
2.合伙人的義務
(1)競業禁止: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法定事項
(2)關聯交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約定→一致同意→NO)
3.合伙事務的表決
法定事項 | (1)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將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4)合伙企業解散時如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 (5)普通合伙人不得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6)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7)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意】(7)和(8)是法定的兩個通知事項 |
一致同意的事項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 (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10)新合伙人入伙; (1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1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法定事項)
【例題·單選題】(2011年)根據《合伙企業法》,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若普通合伙企業( ),不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A.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B.處分合伙企業的動產
C.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D.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答疑編號6147020201]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處分合伙企業的動產并不要求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題·單選題】(2007年)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委托合伙人丁單獨執行企業事務。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該合伙企業在設立申請時,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委托丁執行企業事務的委托書
B.丁對外代表該合伙企業
C.丁向甲轉讓丁在該合伙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乙、丙二人
D.甲、乙、丙無權檢查丁執行該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答疑編號6147020202]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事務執行情況,因此選項D的說法錯誤。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出現虧損時,須由合伙人分擔責任。下列有關虧損分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合伙協議有約定比例的,按約定比例分擔
B.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
C.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D.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協商決定
E.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答疑編號6147020203]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1)選項A: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2)選項BCD: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3)選項E: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行為有效
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 | 行為有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超越限制 | |
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未經一致同意 | 行為無效(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
2.合伙企業的債務(口訣: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先企業后個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外連帶
(3)合伙人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對內按份
3.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兩不得,兩可以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注意】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通知合伙人買→財產份額轉讓→退伙或削減)
【例題·單選題】甲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趙某欠個體工商戶王某10萬元債務,王某欠甲合伙企業5萬元債務已到期。趙某的債務到期后一直未清償。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代位行使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自行接管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D.主張以其債權抵銷其對甲合伙企業的債務
[答疑編號6147020204]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五)合伙企業的入伙、退伙
1.入伙
(1)程序:(約定事項)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責任:(約定事項)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退伙
(1)退伙原因:
自愿退伙 | 協議退伙 | 區別:有無合伙期限 |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一致同意;繼續參加。 |
通知退伙 | 協議未約定期限;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法定退伙 | 當然退伙 | 區別:主動還是被動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
除名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事項)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注意】普通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一定導致當然退伙。
(2)生效:當然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注意】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3)效力:退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前不對后)
(4)財產繼承
【例題·多選題】根據新頒布《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產
C.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E.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
[答疑編號6147020205]
【正確答案】DE
【答案解析】D選項是除名的情形。E選項,普通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一定導致當然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例題·單選題】注冊會計師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甲、乙在某次審計業務中,因故意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被人民法院判決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當事人10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答疑編號6147020301]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的責任承擔。在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丙)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