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復習:有限合伙企業
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有限合伙企業
(一)設立條件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
【鏈接】普通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合伙人組成。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名稱: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出資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例題·單選題】(2009年)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時,應當( )。
A.變更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B.變更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C.轉變為普通合伙企業
D.解散
[答疑編號6147020302]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當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解散合伙企業。
(二)事務執行以及利潤分配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責任承擔:(口訣:對外無限連帶,對內需要賠償)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無限連帶)。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利潤分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事項
【鏈接】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例題·單選題】(2010年)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企業由( )執行合伙事務。
A.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
C.全體合伙人
D.合伙人代表
[答疑編號6147020303]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丁4人組成一個經營運輸業務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規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為合伙企業運送石材,路遇法院拍賣房屋,丁想替合伙企業競買該房屋,于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石材質押給徐某,借得20萬元,競買了該房屋。徐某的債權若得不到實現,應當向( )主張權利。
A.丁
B.甲、乙、丙、丁
C.甲、乙
D.甲、乙、丁
[答疑編號6147020304]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丁的行為使徐某有理由相信丁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所以當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丁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甲、乙本身就是普通合伙人,所以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行為
有限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 | |
關聯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可以)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
競業禁止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可以) |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出質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可以)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對外轉讓 |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對外轉讓通知)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四)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同普通合伙
(五)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
【鏈接】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除另有約定外。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比】當然退伙的對比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死亡 | 退伙 | 退伙 |
全部強制執行 | 退伙 | 退伙 |
吊銷資格證書 | 退伙 | 退伙 |
喪失償債能力 | 退伙 | 不退伙 |
行為能力 | 并不必然 | 不退伙 |
【結論】有限合伙人不因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償債能力而導致退伙。
(2)財產的繼承(順理成章取得):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對比】財產繼承的對比
(3)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鏈接】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事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示例】ABCD組成甲有限合伙企業,AB有限合伙人,CD普通合伙人。A退伙,取回10萬之后企業財產20萬,A退伙前債務50萬到期,如何處理?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入伙和退伙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入伙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多數同意
B.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C.退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發生當然退伙
[答疑編號6147020305]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選項A: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選項B: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3)選項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是以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的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4)選項D: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屬于除名的情形之一。
(六)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1.條件:除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約定事項
2.責任: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普:前后都無限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有:前無限,后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