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范圍
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資產評估法定業務的范圍
1.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
(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收購非國有資產;
(2)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
(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2.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3)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