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營業稅的應納稅額
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營業稅的應納稅額
(一)營業額的確定
1.一般規定: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納稅
價外費用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特殊規定——差額納稅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4)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余注意事項
(1)納稅人按照前述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2)納稅人的營業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3)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4)除建筑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5)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二)應納稅額
1.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核定營業額
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推導:
組價=(成本+利潤)÷(1-營業稅稅率)
=(成本+成本*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