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四、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 | 銷售額的確定同增值稅為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 |
從量定率 | 數量為銷售數量,而非生產數量 |
復合計稅 |
從價定率:同增值稅
【注意】價款是一定含消費稅,是否含增值稅,要看題目提示;但是價外收入必定含增值稅,所以,價外收入要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并入銷售額計稅。在還原時,注意,含稅銷售額除以1+17%或3%,換算為不含稅收入,然后乘以消費稅稅率就是消費稅。
從量定額: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①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規定:例如用于生活福利設施、專項工程、基本建設,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
A、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同類消費品的價格計稅;
B、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從價定率: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注意: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消費稅與售價和組成計稅價格無關
組價=成本+利潤+消費稅
=(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推導:
組價=(成本+利潤+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
=(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比例稅=(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定額稅+比例稅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①定義: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②要求:受托方應于委托方提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③計算:
I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II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從價定率: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補充:加工費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推導:
從價定率:組價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①從價定率: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②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