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增值稅專用發票
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規定——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核查
(1)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2)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3)最高開票限額為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4.專用發票的領購使用范圍
專用發票只限于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但一般納稅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領購使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①虛開專用發票;②私自印制專用發票;③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④借用他人專用發票;⑤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⑥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⑦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⑧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5.專用發票的開具。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6.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的用途:
基本聯次 | 發票聯 | 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
抵扣聯 | 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 | |
記賬聯 | 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 |
其他聯次 | 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