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征稅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有形動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注意1: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不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
注意2:加工指必須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注意3:修理修配勞務指使貨物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修理有形動產)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示例:
委托方 受托方
進項 → 銷項 進項 → 銷項
100*17% 100*17% 100*17%
手續費交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注意】避免造成稅收負擔不平衡
【總結1】自產、委托加工肯定是視同銷售
【總結2】購進的要看去向:防止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
用于投資、分配、贈送,即外部移送——視同銷售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抵扣環節中斷——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兼營非應稅勞務 | 增值稅納稅人既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又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的行為 |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稅、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
混合銷售行為 |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 看主業: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
【注意】不同點: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務并不發生在同一項業務中,往往可以分開進行核算。
混合銷售的特殊情況: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建筑業)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建筑業)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
(2)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雖然混合,但是分別計算,將混合銷售行為作為兼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