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租賃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知識點十二、租賃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一)租賃合同的形式
1.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租賃合同,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書面或口頭
2.只要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如果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不管當事人對租賃期限做了什么約定,在法律上均視為不定期租賃。——不書面,不會無效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續訂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