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承攬合同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知識點二十一、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經定作人同意,同時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時也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總結:
3.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5.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單方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