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知識點十四、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 | 權利 | 收取租金、到期收回租賃物等。 |
義務 | 1.按約定交付租賃物(包括從物)的義務。 | |
2.保持租賃物符合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 | ||
3.租賃物維修的義務。(1)出租人負擔必要的租賃物維修義務。出租人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2)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3)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其所負的維修義務。 | ||
4.租賃物瑕疵擔保的義務。(1)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濟措施。(2)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夠救濟而未能及時救濟的,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相反,承租人應當賠償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害。 | ||
5.租賃物風險承擔的義務 (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6.通知義務。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義務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只針對房屋) | ||
承租人 | 權利 | 取得租賃物使用收益、優先購買租賃物等 |
義務 | 1.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 |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3.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對出租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義務,否則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
4.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協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時,采用下列支付方式:——同利息 (1)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內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2)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上的,在租賃期間每滿1年時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間不足1年的,則在租賃期屆滿之日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