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評考試《財務會計》預習:資產評估增值的相關稅務處理
第十一章 資產評估結果在財務會計中的運用
知識點三、資產評估增值的相關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內資企業評估增值的相關稅務處理規定有:
1.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教材規定錯誤)
3.企業重組評估增值的相關稅務處理。(本年主要的變化內容)
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1)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出售)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實際經濟利益流入超過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部分,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超過賬面凈值及相關稅費部分,確認為資產轉讓(或銷售)收益。
上述收益均需依法繳納所得稅。
(2)股權轉讓、資產轉讓。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為: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股權轉讓 | 資產轉讓 |
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 ①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
(3)企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②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③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③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④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4)企業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③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④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⑤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③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④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4.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
(2)綜合調整。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兩種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5.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應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取得的實物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