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十、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一)定義
1.概念:在訂立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一方當事人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有軟傷)
2.特征
(1)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對于可撤銷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合同,也可以請求變更該合同,還可以既不請求撤銷也不請求變更該合同。
2.未被撤銷前有效。
3.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經撤銷權人提出申請,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該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時起滅失。
(二)情形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未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鏈接】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對比總結】 | 無效合同 | 可撤銷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確認條件 | - | 有權人提出,法院和仲裁 | 有權人追認 |
效力 | 絕對無效 | 撤銷前是有效合同,可以通過撤銷轉化為無效合同 | 追認可成為有效合同,不追認成為無效合同 |
(三)行使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歸于消滅。
2.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四)被撤銷的合同的效力和結果
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就將產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財產后果,與由于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導致無效合同的財產后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