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有效的合同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七、有效的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有效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的合同。
【注意】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效力待定、無效和可撤銷的合同,雖然成立了但是并不一定發生法律效力。
【關系圖】
(二)合同的有效條件
【關系圖】
1.當事人符合法律要求的資格——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自然人: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小貼士】
【補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簽訂純粹獲利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法人:成立之后。
2.意思表示真實:內心效果與外部表示一致。
3.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三)合同生效的期限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附條件VS附期限
附條件 |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
附失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 |
附期限 |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
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
【注意1】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注意2】一定會到來的是“期限”,不一定會成就的是“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