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違約責任的方式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二十二、違約責任的方式
支付價款 | 用于買方未向賣方支付價款的違約行為。還可以同時要求買方支付逾期利息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 |
繼續履行合同 | 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
對標的物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降價 | 質量問題 |
賠償損失 | 1.概念: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范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 當事人為了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也應當由違約方承擔,但是若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而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擴大的損失就不能要求違約方賠償。 3.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包括間接損失 (2)賠償限制原則: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3)經營欺詐懲罰賠償規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
支付違約金 |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注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