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法》預習:拍賣人的責任
第十章 拍賣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拍賣人的責任
1.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違反《拍賣法》關于傭金比例的規定收取傭金的,拍賣人應當將超收部分返還委托人、買受人。物價管理部門可以對拍賣人處以拍賣傭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拍賣人、委托人違反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但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6.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最高應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