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支票
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六、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委托付款)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無須承兌 )確定的金額給(可支現,可轉賬)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種票據。
(二)支票的法定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其支票無效。 【注意】沒有收款人名稱 |
任意記載事項 | (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授權補記 | 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
(三)支票行為規范
1.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2.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同匯票、本票)
5.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