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票據的概念和法律性質
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票據的概念和法律性質
一、票據的概念
狹義的票據僅指貨幣證券,即出票人依票據法規定的法定條件,簽章于票券上而發行的,并由其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有價證券。狹義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法律性質與特征
有價證券 | 票據持有人的權利融合于證券本身,占有票據即占有票據的價值。 |
設權證券 | 票據權利之發生必須做成票據。票據一經制作,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確立。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而是創設權利。 |
貨幣證券 | 給付的標的是一定數額的貨幣 |
要式證券 | 制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的形式 |
無因證券 | 1.當票據設立或作成后具有獨立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與產生或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 2.票據的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 |
流通證券 | 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 |
文義證券 | 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記載的文義為準,不得以其他舉證來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 |
提示證券 | 行使票據權利,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時,必須提示票據 |
返還證券 | 當持票人在向票據債務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據金額的全部給付時,必須將此票據交還給付款人,以示票據上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