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票據行為
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票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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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是產生、變更、消滅票據上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1.主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發生的行為
2.從票據行為:能夠引起票據法律關系變更、消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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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
2.票據行為是一種獨立行為。某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3.票據行為是一種無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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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票據行為 | 出票 | ◆出票包括簽發票據與交付票據兩個行為。 ◆主票據行為是從票據行為有效成立的前提。 |
從票據行為 | 背書 | ◆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
承兌 | ◆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票據承兌僅產生于匯票關系中,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兌行為。而且必須是遠期匯票中。 | |
提示 | ◆為取得票款而向付款人出示票據、主張請求權的票據行為。 ◆分為承兌提示和付款提示。 | |
付款 | ◆持有人于到期日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票據,要求其支付。 | |
退票 | ◆指持票人進行承兌提示或付款提示時,遭到拒絕的一種票據行為。 | |
追索 | ◆指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依法向其前手(出票人、背書人等)行使追索權的行為。 | |
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