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評考試《經濟法》預習:債券的發行
第八章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債券的發行
(一)債券的概念和種類
1.債券的概念和特征:債權憑證;還本付息的憑證;持有人收益固定,市場風險較小。
2.債券的種類:
根據發行人:公司(企業)債券、政府債券(公債券)和金融債券。
(二)債券發行的條件
1.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主動要求 | ①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② 本次發行后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注意】累計債券余額﹦尚未償還的金額+本次發行的金額 ③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 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注意】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⑤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
禁止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
2.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目前,我國滬、深兩個交易所交易的債券品種均為企業債券。
(三)債券發行的程序
1.申請: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文件,依照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2.審核:企業債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核。國務員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進行核準。
3.公開信息。
4.債券核準決定的撤銷、承銷協議的簽訂、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