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預習:娛樂業和服務業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四、娛樂業和服務業
娛樂業——一律全額計稅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及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其他費用。
服務業
1.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
(2)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征收營業稅;
(3)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4)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
(5)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2.旅店業的營業額為提供住宿服務的各項收入。
3.飲食業的營業額為向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而收取的餐飲收入。
4.旅游業務
①旅游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②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廣告業:營業額為從事廣告設計、制作、刊登、發布等活動取得的廣告收入。
廣告代理業,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其他廣告公司及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租賃業務:營業額為經營租賃業務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7.其他服務業:營業額為發生其他服務業勞務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和價外費用。
【提示】特別注意余額計稅:一是手續費形成的余額;二是共同完成勞務形成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