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預習:勞動合同的解除(下)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勞動合同的解除(下)
一、勞動合同解除勞動
(2)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要 點 | 內 容 |
6種情形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用人單位責任 | 解除理由必須充分符合上述情形,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3)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情形(經濟性裁員)
要 點 | 內 容 |
裁員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
用人單位責任 | (1)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要 點 | 內 容 |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單位責任 |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②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