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預習:醫療期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基礎》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醫療期
(一)醫療期與停工留薪期
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則稱為停工留薪期。
二者區別:
比較 | 醫療期 | 停工留薪期 |
病因 | 患病、非因工負傷 | 工傷、職業病 |
待遇 | 醫療期待遇——發放病假工資 | 工傷醫療待遇——發放正常工資 |
期滿后 | ①勞動者就有義務進行勞動 ②符合提前解除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 | ①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 |
(二)醫療期期間:3個月~24個月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三)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標準: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